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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有什么变化?

从3月1日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施行。

4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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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传承、传播等活动中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传习计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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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和程序。《办法》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评审程序和环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的公示时间修改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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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办法》规定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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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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